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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鑾灣新城安置房規(guī)劃篇一
乙方:
一、經當地政府出面協(xié)調,我們所征用的土地不針對當地村民,只與沙坪鎮(zhèn)毛楠村村委對接,以下簡稱甲方。由甲方去給村民們分配,乙方及政府協(xié)助配合。
二、征用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單價及價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征用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負責協(xié)調處理當地百姓的土地糾紛和一切事宜,乙方在施工期間不受任何因土地糾紛問題的阻止和干擾現(xiàn)象。
六、付款方式:甲乙雙方劃分和確認征地范圍,完善相關手續(xù)后,將款項存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七、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簽字之日起享有法律約束力,任何雙方不能違約。若違約,須付對方總款20%的違約金。
八、未盡事宜,雙方再另行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馬鑾灣新城安置房規(guī)劃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順利開展,保護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以及國家、省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征收土地的補償補助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省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征收我市行政區(qū)域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市、縣、區(qū)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土地征收工作由縣、區(qū)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由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的征收土地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四川自貢高新技術產業(yè)園區(qū)管理委員會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征收工作由四川自貢高新技術產業(yè)園區(qū)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并確定征收土地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征收土地。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征收工作的領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和監(jiān)督指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的編制、審核和實施;發(fā)展改革、公安、財政、規(guī)劃和建設、民政、農業(yè)、林業(yè)、水務、畜牧、統(tǒng)計、物價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做好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
第四條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服從市、縣、區(qū)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登記手續(xù),及時領取各種補償、補助,接受安置,按時交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市、縣、區(qū)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
第五條 征收土地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法定程序實施。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條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政策,對因建設需要擬以批次或項目實施征收土地的,由縣(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征收土地告知。
第七條 自征收土地告知之日起,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yè)人口進行逐戶登記,張榜公示,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確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對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青苗、附著物和房屋進行清點、登記、勘丈、核實;委托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格的單位對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面積、地類進行實地測量,并對擬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幅員面積、地類、權屬進行調查,依照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確定土地權屬、類別和面積。
第八條 征收土地告知、調查工作結束后,由市、縣(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征收土地調查結果擬訂征收土地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組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九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依法批準手續(xù)到指定地點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xù);未如期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xù)的,其補償內容以征收土地承辦單位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條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組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十一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要求對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有關市、縣(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組織聽證。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fā)布后,縣(區(qū))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實施征地拆遷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三章 征地補償補助
第十四條 征收土地面積按實測(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土地類別按《土地利用現(xiàn)狀分類》進行分類,作為計算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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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征收耕地的年產值標準以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為準。
第十六條 青苗補償費按照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計算。一年一季的作物補償一年年產值;一年兩季及兩季以上的作物補償半年年產值,沒有青苗的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倍數按以下方式計算。征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畝耕地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征收耕地的兩項補償費倍數之和低于16倍的,按16倍計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第十八條 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建筑物、構筑物補償標準(詳見附件1)、經濟林木果樹補償標準(詳見附件2)、花木花卉補償標準(詳見附件3)、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詳見附件4)執(zhí)行。
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農作物、經濟林木、果樹等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同一地塊成片種植一種或多種經濟林木、果樹、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的,不分別按品種、規(guī)格、數量進行清點、登記、造冊,根據種植數量最多的品種的最高限額按面積進行補償。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收后,涉及承包土地調整的,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根據調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承包土地調整費。
第四章 人員安置
(一)常住戶口在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
(三)依法履行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
(二)原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xiàn)服有期徒刑或被勞動教養(yǎng)的;
(三)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錄取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五)因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需要依法遷入,尚未行使有關權利和履行有關義務的人員。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安置,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經批準撤銷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部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享有或承擔。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農轉非人員安置數為征收土地數量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土地數量。
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單獨選址項目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后耕地資源較多,人均耕地在1畝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愿基礎上進行農業(yè)安置。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土地補償費直接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fā)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yè)和不能就業(yè)人員的生活補助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或變相截留挪用。安置補助費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被安置人員按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安置補助費首先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剩余部分留作個人生活安置費用。 第二十六條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按規(guī)定撥付給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鄉(xiāng)(鎮(zhèn))、村的監(jiān)督、指導下依法、合理分配和使用,并將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jiān)督。農業(yè)、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yè)人口因征收土地轉為非農業(yè)人口的,納入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按城鎮(zhèn)居民進行管理,并納入城鎮(zhèn)社會保障體系。農轉非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失業(yè)保險、醫(yī)療保險和養(yǎng)老保險按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農轉非人員中經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核定的五保戶、低保戶、孤兒以及六級(二等乙級)以上殘疾人員,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對每人一次性增發(fā)1500至2000元的生活補助。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通知規(guī)定的期限內拒不領取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的,有關費用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名義專戶儲存,視為已進行補償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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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條 依法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需要對征收土地范圍內農村房屋進行拆遷的,應對涉及房屋拆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以下人員,應納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范圍: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人員。
參與宅基地使用權分配,需隨子女居住的法定被贍養(yǎng)人;
4.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人員。
因國家建設征收土地拆遷房屋,已實行了貨幣補償安置或住房安置的人員,不得在以后的征收土地拆遷房屋安置時再次納入安置人員的范圍。但實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涉及房屋二次拆遷的除外。
(一)貨幣安置
被拆遷戶選擇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房屋以合法產權面積、結構為準,人均30平方米內的部分,以框架、磚混、磚木、木柱、其他結構的順序按重置價標準進行補償;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重置價標準提高1.5倍進行補償(詳見附件5)。對被拆遷戶進行貨幣安置,除房屋按重置價補償外,還應以被拆遷戶應安置人口為準,對被拆遷戶計發(fā)購房補助。購房補助按人均3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補助1036元。
房屋重置價補償費和購房補助費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戶,由被拆遷戶自行購房安置,被拆遷房屋殘值歸征收土地單位所有。
(二)住房安置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或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委托有關業(yè)主依據規(guī)劃統(tǒng)一建設安置房用于被拆遷戶的住房安置,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實行產權置換。
被拆遷戶選擇住房安置的,以人均3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為安置標準,按該產權戶應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應安置人口為1人的,安置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1套。應安置人口在2人以上的,按實際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被拆遷戶在人均安置標準面積范圍內以合法產權房屋按照框架、磚混、磚木、木柱、其他結構的順序與安置房屋實行產權置換。
每戶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按每人30平方米計算的應安置面積。對實際安置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成本價由被拆遷戶補差,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當地商品房平均售價由被拆遷戶補差。
被拆遷房屋經產權置換后剩余的合法產權面積按不同結構房屋重置價標準提高1.5倍補償。住房安置補償后,房屋殘值歸征收土地單位所有。
第三十二條 對部分征收城市規(guī)劃近期建設控制區(qū)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需進行農村房屋拆遷的,實行自拆自建的方式安置。
實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以被拆遷房屋合法產權面積和結構為依據,按房屋重置價標準提高0.5倍進行補償。
房屋重置價補償費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戶后,由被拆遷戶自行建房安置,房屋殘值歸被拆遷戶所有。
第三十三條 需要拆遷補償的建筑物、構筑物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批準的法定手續(xù)為依據。面積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或委托有關單位按國家規(guī)范要求進行勘丈核定。
(一)經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生產、辦公、商業(yè)經營用途的;
(二)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生產、辦公、商業(yè)經營用途的;
(四)經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且具有繳納稅款依據的。
生產、辦公用房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5規(guī)定的重置價標準提高2.5倍執(zhí)行;商業(yè)經營用房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5規(guī)定的重置價標準提高3倍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下列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由被拆遷人按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
(二)違法、違章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三)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搶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人在拆遷時限內提前搬遷的,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可給予適當獎勵。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對積極參與、支持征地拆遷工作的有關人員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七條 房屋拆遷的過渡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的,在市轄區(qū)范圍內每人每月發(fā)給過渡周轉費100—150元,過渡期為12個月;過渡期超過12個月的,超過期限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提高1倍發(fā)給過渡周轉費。對貨幣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遷戶,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發(fā)給3個月的過渡周轉費。
第三十八條 臨時建筑物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按本辦法附件6規(guī)定的標準予以補償;搬家、打灶、誤工補助費按本辦法附件7規(guī)定的標準予以補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一)騙取征地補償補助安置資金的;
(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阻撓國家建設的;
(三)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第四十一條 征收土地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擠占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費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征收土地補償有爭議的,由市、縣、區(qū)人民政府裁決。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鄉(xiāng)(鎮(zhèn))、村集體建設占用集體土地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的,地上附著物可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標準下限補償;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的,可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標準下限一次性補償補助。
第四十四條 富順縣、榮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自貢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9日發(fā)布的《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自貢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同時廢止。
馬鑾灣新城安置房規(guī)劃篇三
拆遷人:_________(簡稱甲方)
被拆遷人:_________(簡稱乙方)
一、拆遷范圍內涉及乙方_________路(街、巷)_________號附_________號_________結構_________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需拆除。乙方負責出具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有效證照)。乙方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在三十日內交甲方按規(guī)定送有關部門注銷。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搬遷完畢。乙方上述房屋如有產權、債務糾紛,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負責。
二、根據,甲方按_________元/平方米對乙方進行貨幣補償。乙方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騰空房屋交付甲方,甲方應一次性付清乙方貨幣補償款_________元,由乙方自行解決安置用房。
三、甲方以_________路(街、巷)_________號_________幢_________單元_________樓_________座_________間(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與乙方進行產權調換,附調換房屋平面圖。甲方按價_________元/平方米與乙方房屋價_________元/平方米結算,_________方補給_________方人民幣_________元。甲方將調換的房屋交付乙方,同時結清房屋差價。甲方應負責辦理調換房屋產權證交乙方,辦證費用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甲方應支付乙方設施拆遷補償費:
1.煤氣_________元
2.獨立電表_________元
3.電話_________元
4.有線電視_________元
5.獨立水表_________元
6.電熱_________元
五、甲方應按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乙方(承租人)次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yè)費、合法待工人員補助費。
1.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幣_________元;
2.甲方支付承租人人民幣_________元。
六、甲方調換給乙方的房屋,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質量安全標準,并執(zhí)行國家保修規(guī)定,按規(guī)定實施物業(yè)管理。
七、甲方在建設期間為乙方在_________區(qū)_________街(巷)_________號提供_________間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房屋周轉過渡,過渡期為_________個月。乙方同意在建設期間自行周轉過渡,過渡期為_________個月,甲方按乙方原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付給乙方臨時安置補助費_________元。
八、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辦法:
1.乙方不按本協(xié)議約定期限搬遷,甲方可根據xxx《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在訴訟期間先予執(zhí)行。
2.甲方未按協(xié)議約定期限安置乙方房屋應按《貴陽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增發(fā)乙方過渡費。
3.本協(xié)議簽訂后建設項目性質經批準改變,甲方應在30日內通知乙方,乙方有權根據改變后的建設項目性質與甲方協(xié)商變更本合同的相關約定。
4.對本合同有爭議,雙方選擇(_________)方式解決。
a.申請貴陽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b.訴訟。
九、其他:_________
十、本協(xié)議一式陸份,除雙方各執(zhí)一份外,余送有關部門存檔,該協(xié)議雙方簽訂后即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馬鑾灣新城安置房規(guī)劃篇四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被告實施的征收行為實體與程序均違法。
1、被告征收行為適用法律錯誤,被告是基于“城中村改造”之名實施征收行為,而“城中村”所涉及土地應當是集體土地,故應適用《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guī)定,而不應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原告房屋是具有合法產權證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并非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因此,以“城中村改造”之名對原告房屋實施征收于法無據。
4、被告實施征收行為前未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7、《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草案)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未滿30日,未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被征收人意見修改的情況,未召開聽證會聽取被征收人和公眾意見。
二、被告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實體與程序均違法。
1、房屋補償價格過低,違背應按類似房地產市場價進行評估的法律規(guī)定,顯失公平。
2、被告未按照住改非房屋進行評估,定性錯誤,也導致補償價格明顯過低。
3、被告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第2款的規(guī)定,未向原告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4、被告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第2款的規(guī)定,補償決定并未包括《條例》第25條第1款規(guī)定的有關補償協(xié)議的事項,特別是未明確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具體地點和面積、價格。
5、《征收補償決定書》沒有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作出且未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達原告。
6、被告評估程序違法。(1)被告未將房地產評估機構名錄予以公布;(2)被告房屋征收部門未與原告等被征收人協(xié)商確定評估機構;(3)評估前,被告房屋征收部門未對房屋征收范圍內原告等房屋組織調查登記并將調查結果進行公布;(4)分戶評估報告未送達原告,損害原告的知情權、評估異議復核權及要求重新評估的權利。
7、被告房屋征收部門并未就補償協(xié)議進行“多次協(xié)商”而是拒絕與原告協(xié)商,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書》前,未聽取原告的陳述。
綜上,原告認為被告征收補償決定是在違法征收前提下作出的違法行政行為,明顯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故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 ?月? ? ?日
馬鑾灣新城安置房規(guī)劃篇五
(第一聯(lián):_________________拆遷人)
拆遷人:_________________國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2)(以下簡稱甲方)
第一條: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拆房屋座落于老廟社區(qū),貨幣補償安置確權建筑面積平方米。
第二條:_________________被拆住宅貨幣補償單價按每平方米5981元結算,一次性過渡補貼費元。乙方合計拆遷補償資金為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萬仟佰拾元角分)。
房及附屬物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損壞房屋,違者照價在房屋補償金額中扣除。乙方交清應交款項并搬遷,經拆遷單位驗收后10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拆遷補償資金。
償金額每日萬分之二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將舊房交付給甲方,從逾期之日起按房屋拆遷補償金額每日萬分之二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_________________甲、乙雙方如有違反本協(xié)議的,按市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條:_________________本協(xié)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七條:_________________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拆遷主管部門各持一份。
拆遷人:_________________(蓋章)被拆遷人:_________________(蓋章)